案例简介:今年5月,林先生驾驶新能源汽车,途中侧翻造成车辆电池损伤。经定损确认,该车的电池可以通过维修恢复使用,但林先生认为电池关系车辆使用安全,不同意修复方案,多次沟通保险公司要求更换。经多方协商,维修单位承诺提供电池延续质保服务,客户最终接受修复处理方案。
案例分析:我国保险法对机动车辆保险的赔偿确定是损失补偿原则,也就是修复为主原则。在不影响车辆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修复的损伤会首先采取修复处理。案例中林先生的车辆损伤未达到更换标准,故采取修复为主的处理方案。根据保险合同条款,因保险事故损伤的被保险机动车,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维修机构、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无法协商确定的,双方委托共同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估。
消保课堂: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法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其核心意义在于确保保险合同的补偿性,即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但补偿的金额不得超过被保险的人实际损失,以防止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获得额外利益,从而避免诱发道德风险。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中。
记者 刘文静 综合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