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洪举
4年间,先后向43名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且在从事上述文身业务时未办理营业执照、未取得卫生许可证。陕西靖边县检察院向文身店经营者庞某某提起民事公益诉讼。9月14日,靖边县法院一审判决庞某某立即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国家级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书面赔礼道歉。(9月22日上游新闻)
近年来,文身成了很多年轻人的时尚,甚至出现低龄化现象,特别是一些在校生或未成年人也加入了文身大军。而这种图案奇特的文身显然是对未成年人有百害而无一利的伤害行为。故经营者被判停止相关行为并赔礼道歉显然是咎由自取,相关部门更有必要强化监管,纠正叫停类似经营活动,保护未成年人免遭文身“刺痛”。
文身一时爽,遗憾伴终身。当前的社会环境下,文身属于特殊癖好,甚至属于不良现象,且成为很多行业的禁止性入职门槛,如入伍、公职人员招录、警察招录等多数行业都限制招录文身人员。那么,在文身成为负面标签,只会给未成年人带来不利影响的背景下,任何人都不应该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2022年6月6日,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强调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卫生健康部门不得审批同意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开展未成年人文身服务项目。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对于经营范围中包含文身服务活动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其营业执照相关经营范围后明确标注“除面向未成年人”,并指导其自觉依规经营。
因而,对于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文身服务,相关部门有权禁止,经营者不该开展此项服务。法院判决经营者停止该行为并赔礼道歉的做法体现出司法机关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有担当。长远来看,保护未成年人并非司法机关单打独斗即可,而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除司法机关外,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机构不妨指导监护人依法向经营者主张侵权赔偿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查处严惩相关行为,保护未成年人免遭无知懵懂之下带来的文身“刺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