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杨琨
花14800元买的二手车,竟是即将强制报废的“营转非”车辆?灵寿县消费者陈女士遭遇了这样的糟心事。幸运的是,在灵寿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调解下,这场纠纷最终得以圆满解决。
购车喜悦转瞬即逝 意外发现车辆“秘密”
9月4日,灵寿县消保委接到消费者陈女士投诉:她6月4日到某二手车店购买了一辆大众朗逸,支付购车款及其他相关费用共计14800元。购买后却发现,该车辆是“营转非”车辆,将于两年后强制报废。商家未在购车前将此情况进行告知,现商家已失联,特投诉至消保委要求商家赔偿。
对于灵寿县的陈女士来说,买车本是个值得高兴的事儿,没成想最后却是买来了一个“麻烦”。6月4日,她在某二手车店购得一辆大众朗逸轿车,想着终于有了自己的代步车,陈女士满心欢喜。然而,这份喜悦并没有持续太久,陈女士偶然得知自己购买的这辆大众朗逸竟然是“营转非”车辆,更让她震惊的是,该车辆仅剩两年使用期限,到期后将面临强制报废,她想找二手车店进行交涉时,却发现店家已经失联。无奈之下,她只好向灵寿县消保委投诉,要求商家赔偿损失。
消保委多方调解 纠纷圆满解决
接到陈女士投诉后,消保委工作人员立即与二手车店负责人进行了联系。经查,投诉人陈女士在该店全款购买了一辆大众朗逸,并且合同上有其爱人的签字和手印。商家称投诉人及其爱人对车辆的“营转非”性质完全知情,且已完成过户手续后才提出对车况不满意。
接到投诉后,灵寿县消保委就此事组织了多次调解,商家同意补偿1000元,但消费者主张10000元赔偿,故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9月8日,经消保委再次双向沟通,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合意:该二手车店向消费者支付2000元,消费者接受该方案。至此,纠纷圆满解决。
案例评析
知情权不容侵犯 举证责任有明确规定
此次争议焦点在于:经营者是否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以及是否实际履行了告知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涉案车辆的“营转非”属性直接涉及车辆的使用年限及价值,属于影响购买决策的关键信息,二手车店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将车辆“营转非”性质提前告知消费者。
关于该二手车店是否实际履行了告知义务的问题,消费者和车店各执一词,且均未提供有关证据进行支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本案中,该二手车店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告知车辆属性,故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案“二手车店向消费者支付2000元”的调解结果,符合法律规定与社会公正的要求,体现了对消费者知情权等合法权益的充分保护。
消费提醒
务必要求经营者提供车辆完整信息
尽管法律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及经营者的告知义务,但二手车交易情况复杂、信息不对称,维权需要以证据和明确约定为基础。
昨日,石家庄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长赵亚波表示,消费者在购买二手车时应注意:务必要求经营者提供车辆完整信息,包括使用性质(营运/非营运)、事故记录、维修历史等,必要时进行委托检测;仔细查验合同条款,签订规范合同,对车辆关键信息要求书面记录;选择正规商家购买并保留支付凭证。遇纠纷可通过“全国消协智慧315”平台以及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