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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武力、曹宁、赵汉坤、宋薇、尹诗(以下简称武力等5人)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石劳人裁字(2022)1217-5号)已审结,由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现本委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裁决内容如下:确认武力、曹宁、赵汉坤、宋薇、尹诗与被申请人分别于2022年5月10日、6月15日、6月1日、5月10日、6月1日解除劳动合同;被申请人补发武力、曹宁、赵汉坤、宋薇、尹诗2022年4月1日至5月10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数额分别为23135元、15200元、16522元、17845元、11232元;支付武力、曹宁、赵汉坤、宋薇、尹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数额分别为1.8万元、3万元、1.95万元、2.1万元、1.35万元。如不服上述裁决内容,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石家庄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