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11日
第A08版:城事·拍客

有一种温暖,叫供热保障服务

《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修订)》10月10日起正式施行

2022年10月11日

  ■供热企业工作人员入户检查。

  ■石家庄市城管局、石家庄市供热事务中心以及供热企业走进社区,解读新条例,现场解答市民问题。

  今日出镜

  《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修订)》,自2022年10月10日起正式施行。

  供热工作人员、居民。

  采访动机

  □文/本报记者 赵晓华 图/本报记者 李青

  

  为更好宣传贯彻 《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修订)》相关内容,10月10日上午,石家庄市城管局举办了宣传贯彻及专题培训会。培训会主要对《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修订)》中供热用热管理服务、规划建设、责任明确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解读。

  随后,记者来到了位于裕华区文明街3302小区北院,看到华电供热工作人员手拿宣传页,正在宣讲《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修订)》,现场不少居民也在询问相关问题。“这个《条例》修订得挺好,保障了我们居民供暖期的权利。”市民岳先生对记者说道。

  记者了解到,《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修订)》主要对市民关心、关注的供热管理和服务条款进行了补充完善。其中,《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采暖期内,除不可抗力和热用户原因外,供热单位应当提供足够热量,保障住宅热用户装有合格用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全天不低于18℃。”对室温争议明确了解决办法,《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单位提出测温要求。”

  关于建筑物首次整体供热,《条例》第三十八条中规定“新建住宅小区首次整体供热的采暖费,由建设单位按照小区整体用热面积统一向供热单位交纳,建设单位、供热单位、物业服务人均不得向热用户另行收取。”

  《条例》第二十三条增加了“供热单位应当在供热开始五日前启动全系统运行,做好调试、排气、故障排除等工作。对供热设施充水试压,应当公示充水试压时间,并提前五日通知热用户”等规定。

  对严重影响供热行为的供热单位,《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用记录,将擅自停业停供、不按照规定期限供热、不按照经营许可范围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供热单位列入失信名单。”

  石市供热事务中心总工程师王宏伟表示,在采暖季发现供热企业有惜供或停供问题,市供热事务中心将会进行顶格处罚、严肃问责。此外,市供热系统还会结合条例,督促企业尽快完成供热工程的收尾、打压试水工作,保证供热开始后市民家中的热度达标,为市民提供一个温暖的冬季。

2022-10-11 《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修订)》10月10日起正式施行 2 2 燕赵晚报 content_101733.html 1 有一种温暖,叫供热保障服务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