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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吴少臣、杨野、吴荣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已审结,由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石劳人裁字[2021]第668-3号),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裁决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0年1月和2月克扣的工资,其中吴少臣共计6100元、杨野共计6100元、吴荣共计3000元。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发2020年5月至2021年2月期间拖欠的工资,其中吴少臣共计5万元、杨野共计5万元、吴荣共计4.4万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如不服上述裁决内容,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石家庄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