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先生咨询:我养了一只宠物犬,属于名贵品种,养了四年多了,2021年12月的一天,在某小区门口,我出门遛狗,因为当时人流量不多,车也少,便没有牵绳,小狗横穿道路时,被王某驾驶的小汽车撞倒,随后被其车辆左后轮碾轧后死亡。王某开车撞倒我的宠物犬后没有停车,而是继续行驶,导致我的宠物狗死亡。请问,王某应否赔偿我的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失费。
法律帮办孙莉律师认为:遛狗牵绳,不仅是维护公众场所安全的公德意识,更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携犬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犬只佩戴犬牌、嘴罩(套),用束犬绳(链)牵领犬只,束犬绳(链)长度不得超过1.5米。本案中,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严先生在户外遛狗未系牵引绳,放任宠物犬进入机动车道。如果碰撞发生的地点不属于人行横道区域或者学校等应当减速避让的路口,司机没有减速观察行人的法定义务。宠物狗因未系牵引绳,直接冲出马路撞到车辆,作为司机,因其没有预判的时间和观察角度有限,可能不被认定具有违法行为。如没有过错,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在一些案件中,有充足证据表明相伴多年的宠物和主人产生亲密的共情关系,属于具有人格意义的特定物,如果交通事故认定了侵权人承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那么理应赔偿宠物犬所有人的精神损失。
法律帮办孙莉律师提醒:生活中,许多养犬人认为自己的宠物犬小,不用系犬绳。但司法实践中,因小型犬引发危险进而导致诉讼的情况并不罕见。有老年人骑电动车在胡同穿行,院里突然跑出来宠物犬,对着路人吠叫,吓得老人跌倒摔伤;有时在晚间,犬只之间嬉闹,突然跑到机动车道,司机紧急避让,发生剐蹭事故……这些事故的起因,都是管理人没有用犬链束缚犬只所致。所以,文明养犬不仅是对他人健康和安全负责,也是对宠物犬最好的关爱。
法律帮办孙莉律师咨询电话:13582333055。本报记者 方小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