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6月02日
第A08版:城事·巷报

原同居女友能否分得拆迁补偿款

2022年06月02日

  张先生咨询:我与常某2016年相识相恋,2017年初开始同居,但一直未登记结婚。同居期间,我多次为常某购买名牌首饰、化妆品等。我有一处农村宅基地,在此期间被拆迁,获得拆迁补偿款20多万元和回迁房两套。2021年9月,我与女友因感情破裂分手,不再同居。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问题,到现在也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想咨询一下,我名下的宅基地拆迁所得怎么分配?能否要求常某折价补偿同居期间我为其购买的名牌首饰及化妆品等。

  法律帮办孙莉律师认为: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婚姻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只要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即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关系适用原《婚姻法》中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必须补办婚姻登记,否则视为同居关系,不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

  本案中,张先生与常女士自2017年开始同居,未能依法进行结婚登记,不符合认定为事实婚姻的条件,同居关系的双方不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故关于本案中的拆迁利益,系针对被拆迁人张先生给予的补偿,取得相关拆迁利益与其特定身份相关,故常女士不能分割相关拆迁利益。张先生在相识相恋及同居过程中为常女士购买名牌首饰、化妆品等,属于交往过程中常见的赠与行为。

  法律帮办孙莉律师提醒: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是构建于合法夫妻关系的基础之上,故对于同居期间财产的处理,不能比照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进行分割,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遵循约定优先原则。如果双方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或子女抚养问题自行协商并达成协议,则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一般会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即私法自治原则。

  二、同居期间共同财产须为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同居期间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比如同居期间共同经营所得可形成共同债权,共同抚养未成年子女可形成共同债务,可以按照共同债权债务来处理。

  三、严格区分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的界限。双方同居生活期间共同取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但如果法律规定某财产归一方所有,或双方事先约定为各自所有,则不能认定为共同财产。

  四、同居期间赠予物的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如果同居一方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由向另一方索取财物,尤其是被索取方生活困难的,法院一般酌情判决索取方返还财产。

  法律帮办孙莉律师咨询电话:13582333055。

  本报记者 孙会芳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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