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4月22日
第A09版:城事·巷报

离婚后还用不用还欠款

2022年04月22日

  

  刘女士咨询:我与赵某是多年的好朋友,赵某与许某曾是夫妻关系。2017年9月,赵某与许某夫妇向我借钱,虽然我自己不富裕,但看在多年朋友的情分上,我从我妈那儿为赵某与许某夫妇凑了10万块钱应急,也约定了还款期限和利息。借款到期后,他俩无力偿还,2018年12月我们重新签订了借款合同,延长了还款期限。但新的约定还款期限到期后,赵某夫妇仍未偿还,至今已快三年了。前几天,我去找许某要钱,他说他俩2018年10月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借款合同也不是他本人签的字,这个钱跟他没关系。而事实是,第一次签订合同时他俩都在场,而且没有听说他俩离婚,一直在一起生活。我想请问,这笔借款能不能让他俩共同偿还?

  法律帮办孙莉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债务合同于2017年形成,第一次签订是在二人婚内,由于二人未按期履行偿还义务而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延长期限,赵某夫妇二人虽于2018年10月办理了离婚手续,但实则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因此不排除赵某与许某是因为逃避偿还债务而办理假离婚的可能性,许某仍应承担婚内债务的责任。如果能够证明许某在借贷关系存续期间有过认可该债务的意思表示,那么该笔债务属于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所负债务。一般情况下,该笔债务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

  法律帮办孙莉律师提醒:民间借贷中,有些人为了不愿意偿还债务,动一些“歪脑筋”,以假离婚为由躲避还款,甚至将财产转移,认为离婚后,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就可以不用偿还了。《民法典》中对夫妻债务作了明确规定,并不能以离婚为理由逃避还债。

  法律帮办孙莉律师咨询电话:13582333055。

  本报记者 孙会芳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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