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4月12日
第A07版:城事·巷报

男子去世留下一套房 父母和同居女友争产

立有遗嘱,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咋分配

2022年04月12日

  李女士咨询:我和小田于2017年恋爱并开始共同居住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小田名下有一套房产,为其单独所有。该房产是我和小田共同装修的,一直居住至今。小田父母和小田的弟弟跟我们基本上不来往。后来小田于2020年12月去世,留有一份手写的遗嘱,内容是该房屋产权归我一人继承。其父母不同意,称该房产系小田向其借款购买的,借款金额为30万元,已还款3万元,剩余未偿还。而实际上,小田仅借款5000元,且已经还清。请问,我能否依照遗嘱继承该房产?

  法律帮办孙莉律师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本案中,小田的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李女士应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继承房屋。同时,小田父母无法证明该房屋由其出资购买,且另有一子可履行赡养义务,其父母又有退休收入,故李女士有权主张继承该房屋。

  法律帮办孙莉律师提醒:自然人享有遗嘱自由的权利,可将其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但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请求,以平衡法定继承人与受遗赠人之间的利益。如若老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时,老人可请求必要的遗产份额。即遗产处理时,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老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法律帮办孙莉

  律师咨询电话:13582333055

  本报记者 孙会芳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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