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先生咨询:我有两个弟弟,都是由我父亲一个人带大,一直未再婚。2010年,父亲通过单位房改购买了自己承租的公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我们一家人一直和父亲住在一起,由我照顾,后来父亲于2015年自行写下遗嘱,将名下的房屋留给我。后因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他又私下与我两个弟弟去公证处,留下一份公证遗嘱,将自己名下的房屋留给两个弟弟,每人各二分之一的份额。同年,我因车祸致九级伤残,生活陷入困难。此时父亲身体也不好,一直卧病在床。父亲考虑到我家庭生活困难,孙子上学也需要钱,今后生活没有保障,打算改变公证遗嘱的内容,但因其无法自行到公证处办理,于是找来居委会主任帮忙代书遗嘱,将自己名下的房屋留给了我。2020年,父亲去世,我两个弟弟拿出公证遗嘱,认为所有遗嘱均不得对抗公证遗嘱的效力,该房产应当由其二人继承。请问,我可以主张以最后一份代书遗嘱的内容,继承房产吗?
法律帮办孙莉律师认为:实践中,往往出现被继承人需要改变公证遗嘱,但因客观原因无法改变的情形。为此,《民法典》出于对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尊重,改变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增加了:“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同时删除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规定。本案中,只要赵先生能够证明父亲生前最后一份代书遗嘱的真实性,就可以该份遗嘱内容为准继承父亲的房屋。
法律帮办孙莉律师提醒: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被继承人留下多份遗嘱且内容相互抵触的情形。《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同时也明确了在多份遗嘱存在的情况下,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所有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也就是说,《继承法》确立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原则。而《民法典》以继承人真实意愿为原则,对法律条文作出了相应调整,取消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改变了以效力为准的认定原则,体现了更多的人文关怀。
法律帮办孙莉律师咨询电话:13582333055。
本报记者 孙会芳 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