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赵晓华)“我参加了工伤保险,可以享受哪些待遇呢?”市民王先生说着自己的疑问。对此,本报将工伤保险待遇进行了整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案例一: 杨某,系天津某食品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职工,2015年8月10日12时30分左右, 杨某骑电动自行车下班回家途中与一辆轿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参保单位2016年1月将该职工的工伤待遇材料递交到市社保中心。当月核定其领取的待遇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76880元,丧葬费23119.5元,确定供养亲属两个人,供属抚恤金每人每月890.1元(经过3次调待调整为1160.1元)。截至2021年8月,合计支付工伤待遇743533.9元。
案例二: 张某,是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职工,2007年12月20日7时35分左右,乘坐单位货车到辽宁省鞍山市送货途中,行至沈大高速北行115.8公里处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北京博爱医院诊断:颈3完全性脊髓损伤,颈5、6骨折脱位,颈椎后路椎弓根钉内固定术后、肺部感染气管切开术后。
2008年3月7日,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石家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一级,完全护理依赖。
2008年5月,张某参保单位将该职工的工伤待遇材料递交到市社保中心。当月核定其领取的待遇为:医疗待遇399377.37元。鉴定结论下达后,2010年9月核定其领取的待遇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6880元,伤残津贴1008元,护理费1141元,伤残津贴经过7次调待调整为2783元,护理费经过8次调待调整为3157.29元。截至2021年8月,合计支付工伤待遇6113778.21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