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1日
第A15版:创富·财智

此“伤残鉴定” 非彼“伤残鉴定”

2021年10月21日

  

  2020年3月,A先生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一份意外保险,包括意外身故保险金10万元,意外伤残保险金10万元;2020年12月,A先生因不幸遭遇交通事故导致全身多处骨折,在交警队的主持下,接受了残疾鉴定,被评定为9级伤残,肇事方也按照上述评定结果进行了赔偿。事后,A先生持该鉴定结果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提出,A先生的残疾鉴定是按照“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评定的,与“人身保险伤残鉴定标准”不一致,要求A先生重新进行鉴定,否则不能赔付。A先生对此十分不满,认为保险公司的做法是在故意刁难自己,并向上级公司进行了投诉。

  【案例分析】 : A先生所投保的保险合同中,已经注明了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需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作为残疾鉴定和保险赔付的标准。A先生使用其他残疾鉴定标准评定的残疾结果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明显不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要求A先生重新按照合同约定的评定标准重新鉴定,并无不妥。

  我国根据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原因和赔偿用途的不同,最常见的有三种残疾鉴定标准,分别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工伤劳动能力损害赔偿以及人身保险事故损害赔偿,三个鉴定标准在身体功能损害相同的情况下,评定的标准却各不相同。不能简单的使用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级来套用人身保险赔偿额度。

  【风险提示】:保险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特殊的商品,这个属性就决定了保险领域中遇到的问题,必须从保险的专业角度去看待和解决。保险合同当中对于发生不同的保险事故后应如何处理,采用什么样的标准,执行什么样的规范,都已经进行了详细的列明,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前,一定要认真阅读了解相关内容,

2021-10-21 2 2 燕赵晚报 content_61031.html 1 此“伤残鉴定” 非彼“伤残鉴定”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