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先生咨询:我父母一共有6个子女,父亲2006年去世,母亲便与我一起生活。2013年9月份,我母亲名下的房产被决定拆迁,母亲到一家律师事务所,在律师的见证下作了一份笔录,笔录内容为母亲去世之后获得的安置房由小儿子也就是我继承,还立了一份遗嘱,同时有律师的见证。2017年,我母亲抽到一套90平方米的房屋,2018年5月份,我母亲又到一家律师事务所,在三名律师的见证下,做了一份遗嘱,说她去世后政府拆迁安置的房屋给二儿子,同日律所出具了见证书、医院诊断证明、承诺书等材料,以及刻有谈话录音、录像的光盘。两个月后,我母亲去世,我和二哥都有遗嘱,我姐姐和妹妹也要求分房子,请问这套房子应该怎么分?
法律帮办孙莉律师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本案中,郑先生所持的2013年的遗嘱,由其母亲在立遗嘱人处签字摁印,两位律师作为见证人签字,且注明年、月、日。因两位见证人未违反法律关于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故该份遗嘱有效。郑先生二哥提交的2018年律师见证书及录音、录像,录音、录像中其母亲明确表达了其个人财产即案涉房屋给郑先生的二哥,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母亲在录音、录像中记录了姓名及肖像,见证人在录音、录像中记录了肖像,录音、录像中也注明了年、月、日,且见证人未违反法律关于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故该份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有效。2018年所订立的遗嘱是最后一份遗嘱,这之后再无其他更新的遗嘱。因此,应以2018年的遗嘱为准,该征迁安置的房屋应由郑先生二哥继承。
孙莉律师提醒,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电脑、打印机、手机等物品已经是触手可及的设备,甚至成为生活及工作的必需品。相应地,人们的书写方式及影音记录方式也有了新的变化。打印遗嘱,以录音、录像立遗嘱的形式也随之出现。《民法典》紧跟社会发展趋势,新增了对打印遗嘱及以录像形式设立遗嘱的规定,以及见证人等均作了规定。因此,设立遗嘱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对于见证人人数,遗嘱人、见证人的确认方式以及立遗嘱的日期等要求操作,否则遗嘱将被认定为无效,无法达到遗嘱人设立遗嘱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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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首席记者杜慧 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