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5年1月16日,王女士为刘先生投保《富德生命安行无忧两全保险》,当时指定受益人是王女士。在2016年两人因感情不和离婚,孩子由王女士抚养。2017年4月17日凌晨,刘先生因驾车与重型货车相撞身故。事发后王女士自己携保险合同到公司申请理赔,理赔工作人员告知被保险人身故受益人应是法定继承人,包括被保险人的父母和孩子,王女士无受益权。王女士对此很不满,声称作为投保人保费都是她交的,并且指定受益人也是她,为什么没有受益权?理赔工作人员耐心向王女士讲解,王女士也通过多方咨询,最终认可了保险公司的决定,理赔款赔付给了法定继承人。
案例分析:关于受益人的约定,《司法解释三》中第九条第三项: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结合本案件,王女士在投保时与被保险人刘先生是配偶关系,但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前两人离婚,关系发生变化,故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所以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父亲、母亲和孩子。
风险提示: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应认真阅读保险合同条款,同时应知悉与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条文,从而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李云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