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7月23日
第A10版:城事·燕赵

2021年07月23日

  河北家家缘农产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王晓卓等5人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石劳人裁字(2021)第131-5号)已审结,由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裁决内容如下:一、确认王晓卓、张静、尹玉超、陈浩、许建辉分别于2019年3月26日至2021年3月23日、2017年9月至2021年3月23日、2017年7月至2021年3月23日、2018年5月至2021年3月23日、2016年2月至2021年3月25日期间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二、王晓卓、张静、尹玉超、陈浩于2021年3月23日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许建辉于2021年3月26日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三、被申请人支付张静2020年4月至9月15日期间的工资19472.15元;支付王晓卓、尹玉超、陈浩、许建辉2020年5月至9月15日期间拖欠的工资,数额分别为21121.38元、22371.57元、22729.5元、10201.5元。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9月16日至2021年3月23日期间的待岗生活费每人9679.08元。五、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数额分别为王晓卓9387.28元、张静14161.56元、尹玉超19885.84元、陈浩15153元、许建辉12468.5元。六、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档案及社保关系转移手续。七、驳回申请人许建辉的其他仲裁请求。如不服上述裁决内容,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石家庄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公告

2021-07-23 2 2 燕赵晚报 content_51335.html 1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