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首席记者 南开宇 通讯员 朱函墨)许多人习惯将身份证和银行卡放一块或塞包里,殊不知这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如果你图方便,把银行卡密码设成自己的生日,这样的密码就形同虚设;还有人懒省事,直接将医保卡上的医保卡号设成密码,这同样为犯罪分子提供了便利。近日,石家庄一位被害人就把这三样占齐了,结果辛苦攒下的钱被他人盗刷。
2019年10月底,王某在某珠宝城闲逛,看到一间店铺前台没人,便进去看,发现右侧小屋内有两个女士包。王某心生贪念,在确认屋内屋外都没人的情况下,他将被害人杨某与丁某的女士包盗走。得手后,翻看包内物品,发现被害人杨某包内有现金500元,两条手串及银行卡、医保卡和身份证等重要证件,被害人丁某包内有铜制钱币6枚。银行卡有,密码是什么呢?王某来到附近的银行ATM机,他尝试用杨某身份证的生日数字作为银行卡密码进行操作取款,没想到,居然一次就成功了。接下来,王某又试着破解医保卡密码。王某将该医保卡上标注的卡号做密码试验,令他“惊喜”的是,竟然又撞对了运气,密码通过,也成功将钱取出。
在警方破案后,据被告人王某交代,他靠这样“撞大运”的方式共从被害人银行卡和医保卡内取出32500元,加上包内的500元现金,共计33000元。这些钱款被他用于偿还网络赌博欠款。而这并不是他第一次盗窃,据了解,王某曾7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罚。
裕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犯罪应当判决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案发后,部分被盗物品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被告人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杨某人民币32500元。
裕华法院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市民要妥善保管好贵重物品,银行卡、医保卡、身份证等证件不用时最好分离保管。同时,银行卡的密码设置不能过于简单,尽量不要用生日、身份证后六位数字或者手机号码后六位数字作为密码,以免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当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被盗或者被盗刷,要及时报案并挂失或冻结自己的银行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