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首席记者 南开宇)如今贷款平台鱼龙混杂,对“技术盲”来说,选择不慎就会存在资金安全隐患。9月23日,记者从石家庄市裕华区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审理一起以帮助他人办理贷款为由,通过窃取他人身份信息的方式转移他人钱财的盗窃案。法院提醒广大市民,双节临近,如果有让你提供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和手机短信验证码等个人身份信息帮忙办事儿时,要特别小心,因为他们很可能是“热心”的骗子。
据了解,被害人李某资金周转困难,通过路边的小广告认识了办理网上贷款的杨某。杨某许诺不仅贷款可以审批下来,还可以帮不熟悉操作流程的李某在手机上进行操作。随后,杨某要求李某提供身份证、银行卡、联系电话等个人身份信息用于办理贷款。李某以为这是正常流程,便按照要求如数将相关证件信息提供给杨某。在申请贷款时,为提高借贷额度,杨某建议被害人李某往银行卡多存点钱,李某在存完5000元后,杨某在李某手机上下载了两款用于贷款的APP,但贷款审批一直未通过。
据被告人杨某交代,自己是通过办贷款挣点位费,如果贷款办不下来也就挣不到钱。想到自己已经逾期多次的信用卡,杨某动起了歪念,以卡内钱不要动,多待几天信用卡申请通过率高为由,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李某的银行卡绑定到自己的QQ上,分多次将李某银行卡共计5000元转出用于偿还信用卡及消费。
尝到甜头后,被告人杨某又以同样的办法将另一被害人朱某银行卡内的6000元转出也用于偿还其债务。被害人察觉后及时报案,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的家属主动将被害人所有被盗窃款项进行退赔。
裕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的家属主动退赔被害人被盗款项,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如今个人手机功能强大,就像一个私人钱包,切勿将“私人钱包”随意交给他人操作;手机密码、身份证件、支付密码等重要的私人信息,切勿随意向他人泄露,以免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或征信问题。另外,办理网络贷款等金融业务时加倍谨慎,提高防范意识,切勿轻信非专业机构的非专业人士。最后还要理性消费、量入为出,不可盲目追求潮流,更不能用犯罪行为为自己的高额消费买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