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惺)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殡葬管理条例》,规范全省社会殡葬服务主体备案管理工作,近日,河北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联合印发《河北省社会殡葬服务主体备案管理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明确,社会殡葬服务主体是指除殡葬服务机构外,从事殡葬服务代理、用品代购、策划主持、信息咨询等相关服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备案管理工作,备案内容包括基本信息、服务资质、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等。
《指引》规范了备案程序及材料要件,要求社会殡葬服务主体向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提交书面材料;民政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经审查、核查合格后,民政部门对社会殡葬服务主体予以备案,发放备案通知书;民政部门将已备案的社会殡葬服务主体信息依法向社会公示。社会殡葬服务主体备案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提交变更申请,如停止从业,应及时办理备案注销。
在监管方面,《指引》强调强化部门信息共享,市、县两级民政、市场监管、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及时推送和反馈备案信息。民政部门要建立社会殡葬服务主体信用记录制度,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开展失信惩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