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传艳
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以下简称《解释(二)》),并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继2016年相关司法解释施行之后,反腐败司法领域特别重磅、全面的一次升级。《解释(二)》直接指向“单位行贿罪过去量刑过轻”,这个长期让药企感到“安全”的制度漏洞。往往只是“罚酒三杯”了事,现在直接入刑并且加大处罚力度。(4月12日 人民网)
近年来我国打击医药商业贿赂力度很大,效果也很显著。医药代表被纳入全流程严格监管,昔日“跑医院、塞红包、递回扣”等乱象得到根本性遏制,不少地区的医药代表开始转向学术推广、临床服务等合规路径。医务人员的廉洁行医意识显著提升,在医德教育与制度约束的双重作用下,面对各类回扣、礼品诱惑时的敬畏心大幅增强,“不敢收、不能收、不想收”的行业共识已基本形成,医疗行风普遍好转,医疗服务回归其应有的纯洁性。
另一方面,医药反腐工作仍存在短板。比如过去治理举措多聚焦于医务人员和医药代表等,个人行受贿行为,但对药企行贿的约束力度不足。部分药企钻空子,通过“费用包干”“业绩挂钩”等隐蔽方式,将企业主导的行贿行为包装成医药代表的个人自发行为,一旦东窗事发便将责任全部推给个人。本该承担主要责任的药企常能置身事外,仅以罚款了事,难以对医药行业内的行贿风气形成有效震慑。
这一漏洞不仅直接削弱了医疗反腐的整体效果,还引发了一系列危害。比如,部分通过激烈谈判入选医保目录的药品本应凭借临床疗效和价格优势进入市场,却仍依赖“带金销售”向医务人员输送利益,以此抢占处方份额。这种行为既违背了医保谈判“降低患者用药成本、优化医保基金使用效率”的初衷,导致医保基金间接为商业贿赂买单,也扰乱了正常的药品流通秩序,其结果是,优质低价的创新药企因不愿参与“带金竞争”而难以获得公平的市场空间,反而让那些依赖营销驱动、疗效平平的药品占据大量市场。
《解释(二)》大幅提高了单位行贿罪的量刑标准,明确将单位行贿纳入严厉惩戒范围,斩断了药企通过“甩锅”个人逃避责任的路径。同时,新规对个人受贿的认定标准进一步细化,将“利用职务便利为药企谋利”的各类隐性行为纳入规制范围,实现了对医药购销全链条的全覆盖,为彻底斩断“带金销售”的利益链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新规还明确了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的区分标准,避免医药企业以“个人行为”为借口逃避处罚。
《解释(二)》的出台是医药反腐法治化进程中的重要一步,对于医药企业而言,合规经营已从此不再是选择题,而是关乎生存的必答题。医药购销领域的“带金销售”回扣行为将因刑事责任门槛大幅降低而明显减少,也将倒逼企业从“拼回扣”转向“拼质量”,因回扣驱动的过度诊疗和不合理用药势必同步减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