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南开宇
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问题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侵权人也按约履行了赔偿金。事后,一方却以“显失公平”“重大误解”为由反悔,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协议、重新赔偿。这样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近日,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回顾:协议履行完毕后,伤者反悔起诉
2024年3月,王某骑电动自行车与骑电动自行车的钱某发生碰撞,导致钱某受伤。事故发生后,王某骑车驶离现场,受伤的钱某在医院进行治疗。经交管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钱某无责任。
双方在住所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王某自愿一次性赔偿钱某各项费用近8万元,双方互不追究,此后再无纠葛。协议签订当天,王某将全部赔偿款付给钱某,钱某的女儿李某代钱某向王某出具了《收条》。
然而,钱某出院后复查时认为,自己的伤情可能构成伤残。钱某主张,自己是在不知道可能构成伤残、且迫于无奈的情况下才签订了协议书,认为该调解协议既存在重大误解,又显失公平,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协议,申请伤残鉴定并重新计算赔偿数额。
法院审理:证据不足,驳回诉讼请求
裕华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本案中,《人民调解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法院指出,原告钱某是在出院后与被告王某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的,此时其医疗费已经确定,钱某对自身伤情也有一定了解。调解协议正是在钱某实际发生费用的基础上,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及后续治疗费等费用进行一并协商后达成的。
关于钱某主张的“可能构成伤残”问题,法院查明,钱某就此申请了鉴定,但鉴定机构予以退回,且钱某未再申请鉴定,其主张可能构成伤残的证据不足。此外,钱某主张的各项损失中的营养期、误工期、护理期等系其自行计算,无证据证明调解协议显失公平。
综上,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判决驳回钱某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书送达后,钱某服判息诉,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法官说法:协议合法有效,诚实信用应恪守
法官表示,人民调解协议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当事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通过平等协商、互谅互让,对纠纷的解决自愿达成一致意见的意思表示。
确认协议效力或对协议能否作出可撤销处理,可依照民法典规定,根据协议是否存在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或者一方当事人举证证明签订调解协议时存在受到欺诈、胁迫或显失公平等情况来判断,如果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法官同时指出,在审判实践中,如果受害人不知道其伤情后续发展情况下达成调解协议,此后伤情发展超出了常人所能预料的后果,或者在不知道伤情构成伤残的情形下签订调解协议,此后又鉴定构成伤残的,受害人可以以重大误解或缺乏判断能力导致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撤销调解协议。
但本案中,钱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伤情构成伤残,也未能证明协议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因此其撤销协议的请求未获支持。
采访中,法官提醒广大市民:签约前务必厘清自身权利边界,审慎考量协议内容。基于真实意愿的协议一旦签订并履行,就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