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赵晓华)“先试岗几天看看,通过试岗期后,才能正式入职。”“试岗7天,需要完成工作任务,但不签劳动合同,没有劳动报酬。”“试岗期表现一般,所以不能录取……”“恭喜你通过试工期,下面我们来谈谈试用期的问题。”……如今正是高校毕业生求职期,这样的求职招聘话术,或许有些求职者听说过。那么,真的有试岗期、试工期的说法吗?人社部门提醒,试岗期有陷阱,遇到这样的招聘话术请果断拒绝。
一些企业会用新岗位考察、适应期、见习期、试工期等说辞,在面试后设置一定时间的所谓试岗期。在(临近)试岗期结束时,再以“经验不足”“人岗不匹配”等理由辞退劳动者,并拒绝支付试岗期工资。试岗期成了“白用期”,当劳动者想通过投诉举报、劳动仲裁等途径讨薪时,由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如何证明劳动关系又成了维权难题。
人社部门提醒,法律上并没有试岗期、试工期的概念,只有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说,不管是以什么名义,只要存在用工行为,用人单位就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捏造试岗期、试工期、新岗位考察、适应期、见习期等概念,规避法律义务,是违法的。
求职者如果不慎接受了试岗期,一定要注意搜集保存能证明其工作任务、过程的相关证据,如工作沟通记录、工作成果文件、打卡截图等,以便发生纠纷后依法维权。
求职者如权益受到侵害,请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投诉反映。如遇求职诈骗或个人财物、人身安全受到侵害,请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
那么,没有劳动合同,怎么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聘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此外,试用期时长,不能随意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如果用人单位在员工转正后将其调入其他部门,再以此为由要求新增试用期,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另外,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那么,求职者试用期要签劳动合同吗?《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求职者在试用期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