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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上发生的猝死悲剧,谁之过?

法院判决明晰“让座”纠纷中的权责边界 法律鼓励美德绝不支持“道德绑架”

2025年11月04日

  ■公交车让座,美德值得提倡,但权利不容侵犯。

  □本报记者 南开宇

  一场由公交车让座引发的争执,最终以一名老人的猝死告终。悲痛之余,家属将同行乘客及公交公司告上法庭,索赔30余万元。近日,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这起看似普通的“小”案,却因其涉及尊老美德与个人权利的碰撞、道德约束与法律边界的辨析,而承载了超越个案的社会指引意义。法院的判决清晰宣告:法律鼓励美德,绝不支持“道德绑架”;公民行使权利,亦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事件回溯:

  从“请求让座”到“失控争吵”的悲剧序幕

  

  2024年某天下午,史大爷(已死亡)与张某及其孩子,以及乘客李某、赵某等人一起等待公交车。上了公交车后,张某及其孩子坐在公交车右侧靠窗最后两个座位,史大爷上车后发现没有座位,他扫视着车厢,目光锁定在张某的孩子身上,便提出让张某的孩子(未成年)让座。后因张某的孩子未给其让座,史大爷心中的怒火开始升腾,他开始用严厉的声音呵斥着张某的孩子。看到自己的孩子遭到呵斥,张某与史大爷争辩起来。史大爷随即开始谩骂二人,并进行侮辱性语言攻击。双方发生争吵,车厢内的李某、赵某等乘客纷纷对二人进行劝解,以免“战况升级”,争吵持续三分钟便结束了。

  让座未果后,史大爷只得悻悻向车厢前部移动,在移动的过程中,与车厢内站立的李某、赵某因肢体接触发生争吵、推搡。而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李某因没站稳侧身倒在旁边乘客身上时,对史大爷有抬腿踢踹动作,发现此情况,公交车司机对其进行劝说,三人的争吵也逐渐平息。

  但史大爷仍旧气不过,根据公交车监控录像显示,在李某、赵某坐到了车厢最后排座椅后,史大爷仍旧指责、辱骂李某、赵某,李某一时气不过掏出手机,对准史大爷开始拍摄,这一举动瞬间激怒了史大爷,他开始试图抢夺手机,要求删除已拍摄的视频,原本就紧张的局面瞬间失控,最终还是在其他乘客的劝阻下结束了争吵。

  悲剧发生:

  老人突发心源性猝死

  就在史大爷依旧指责张某、李某、赵某等人时,自己却毫无征兆地晕倒在公交车过道上,众人的目光纷纷转向史大爷,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公交车司机立即停车,并询问车上是否有医护人员,迅速拨通110、120电话,并采取紧急救助措施。

  待医护人员赶到,史大爷已无生命体征。石家庄市某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显示,史大爷系心源性猝死。派出所民警出警处置并依法保存了公交车上的监控录像,为后续厘清责任留下了关键证据。

  事件发展到了无法挽回的地步。史大爷的儿子认为张某、李某、赵某及公交公司的行为是导致其父亲离世的原因,遂以侵犯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为由提起赔偿诉讼,要求上述被告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30余万元。

  对簿公堂:

  家属索赔三十万 各方责任如何认定

  裕华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述被告对史大爷的死亡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被告张某的责任问题,本案起因系史大爷要求张某母子为其让座而引发的争吵,尊老爱幼是我国的传统美德,公交车让座也是一种文明的体现,但让座行为仅是受到道德层面的约束,法律对此并无强制规定。张某之子尚未成年,张某未应史大爷要求为其让座,从民法角度来看并不存在过错。且通过监控录像可以看到,双方发生争吵时,史大爷明显处于强势一方,其当众辱骂张某母子的行为在法律和道德上均不应予以正面评价;同时,张某对史大爷并没有过激的语言或动作,其本身不存在过错,对史大爷的死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被告李某、赵某的责任问题,二人因劝架与史大爷发生争吵进而产生推搡、踢踹等肢体冲突,根据监控录像显示,二被告虽然对史大爷实施了推搡、踢踹的行为,但该行为并非二被告主动实施,更多地表现为针对史大爷辱骂、挥手的反抗,并且李某、赵某的行为并不足以对一个正常成年男士造成身体伤害,经其他乘客劝阻,双方停止争吵后,史大爷在车厢内站立约5分钟后晕倒,由此可见被告李某、赵某的行为并非导致史大爷晕倒的直接原因。二被告与死者史大爷并不相识,也无法预见到史大爷可能发生心源性猝死。

  纵观全案,被告李某、赵某的行为并未超出必要的限度,二被告不存在过错,故法院认定二被告对史大爷的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被告公交公司的责任问题。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客运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旅客的救助义务是客运合同下承运人应承担的重要法定义务。本案中,当公交车司机在听到史大爷等人争吵后进行了口头劝阻,在发现史大爷晕倒后,及时靠边停车并询问车上是否有医护人员,同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10报警电话,履行了基本的救助义务,因此公交公司对史大爷的死亡不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裕华法院认为,原告要求上述被告对史大爷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八百二十二条、第八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据悉,判决后原告未再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权利应得到尊重 秩序应公平维护

  法院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法治规范着人们的具体生活,而公平正义的判决则发挥着引领良好道德风尚的重要作用。准确区分法律义务与道德期望的界限,有助于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和实践社会规范,确保人情的温暖与法律的清晰界限各得其所:法律继续履行其维护社会正义和基本秩序的职责,而道德则作为引导个人行为向上向善的内在力量。

  法官强调,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每位乘客都有权依据规则就座。让座本是一种发自内心的温情与礼貌的外在表现,但绝不能异化为强制他人、进行“道德绑架”的工具。此案的判决,恰恰是对这种“强迫让座”的彻底否定。试想,若此种基于道德胁迫而引发的后果也能获得法律上的赔偿支持,社会公平正义的根基将受到侵蚀。令人感到欣慰的是,法律的理性判断与公众法治意识的觉醒,正共同将这种社会交往中的荒诞现象逼入死角。我们追求的目标,从来不是一个被“必须让座”的单一标准所束缚的世界,而是一个“无人会被强迫让座”、权利得到尊重、秩序得以维护的公平环境。唯有在坚实的法治框架内培育发自内心的道德自觉,方能最终实现老幼皆宜、秩序井然与温情互助并存的美好社会愿景。

  这起案件虽已审结,但它留给社会的思考远未停止。它如同一堂生动的法治公开课,告诫人们:美德值得提倡,但权利不容侵犯;当法律为道德划定了清晰的底线,社会风尚才能在健康的轨道上稳步前行。

2025-11-04 法院判决明晰“让座”纠纷中的权责边界 法律鼓励美德绝不支持“道德绑架” 2 2 燕赵晚报 content_223918.html 1 公交车上发生的猝死悲剧,谁之过?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