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昌莲
从河南来到江苏工作的高先生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明明是去应聘司机,最终签下的却是一份合作协议,成了物流公司的“合作方”,并交了4000元押金。近日,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特别的合同纠纷案,最终认定双方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无效,并判决物流公司返还高先生车辆押金4000元。(10月26日《工人日报》)
近年来,随着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的迅猛发展,物流行业也迎来深刻变革。不少货运平台企业,将原本应属雇佣关系的货车司机,通过种种方式包装为“合作方”“独立承揽人”或“个体工商户”,从而规避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支付经济补偿等法定义务。这种“去劳动关系化”的操作,看似是商业模式的创新,实则暴露了部分企业为降低成本、转嫁风险而漠视劳动者权益的现实,值得我们高度警惕与深刻反思。
从实际工作内容看,许多司机长期固定为某一家企业服务,接受平台的调度、管理与考核,遵守企业的运营规则,甚至使用企业提供的车辆或系统,工作时间、路线、任务均由平台安排。这些特征完全符合《劳动合同法》中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然而,企业却通过签订“承揽协议”“合作协议”等名义合同,刻意模糊劳动关系边界,企图将本应承担的雇主责任“合法化”剥离。企业如此操作,目的不言而喻:降低成本。一旦司机被认定为“合作方”,企业便无需缴纳五险一金,无需支付加班费、带薪休假、经济补偿金等法定福利,更不必承担工伤赔偿等用工风险。把本应由企业承担的社会成本,转嫁给个体劳动者,形成“企业赚钱、司机扛险”的失衡格局。
这种做法不仅损害了货车司机的合法权益,也冲击了社会公平与劳动法治的根基。司机们在高强度、高风险的运输工作中,缺乏基本的社会保障和职业安全感。一旦遭遇事故、疾病或失业,往往陷入孤立无援的境地。更值得警惕的是,这种“去劳动关系化”模式正在向快递、外卖、网约车等多个行业蔓延,形成一种“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良示范,侵蚀整个劳动力市场的公平性。
从法律角度看,我国《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均强调“实质重于形式”的认定原则。即便双方签订的是合作协议,只要存在事实上的管理与从属关系,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近年来,多地法院已陆续判决类似案件,确认平台与司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劳动者维权提供了有力支持。这表明,法律不会纵容企业,以“创新”之名行“侵权”之实。要根治这一问题,不能仅靠个案维权,更需制度性破局。首先,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平台用工模式的规范,明确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堵塞法律漏洞。其次,推动建立适应新就业形态的社会保障体系,让劳动者在没有传统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依然能享有基本保障。
企业的发展不应以牺牲劳动者权益为代价。真正的创新,应是效率与公平的统一,是技术进步与人文关怀的并行。当货车司机不再被简单地视为“工具人”或“成本项”,而是被尊重为企业的“共同建设者”,平台经济才能走得更远、更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