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南开宇
债务人想主动履行案款,但账户资金被冻结,怎么办?能否申请法院直接扣划其保全账户内的资金余额用于履行?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 推动矛盾纠纷执前化解的工作指引》指导意见,裕华区人民法院裕民法庭与执行局紧密配合,在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适用“以保促执”的工作新模式,于1月16日完成了裕华法院首例案款执前扣划,共计扣划金额近8万元,助推矛盾纠纷执前化解,保障了当事人快速实现债权。
在这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判决生效后,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判决内容,被告表示,其个人财产已全部被法院冻结,无其他替代履行能力,且账户冻结也影响了其日常生活,故提出希望在法院解冻账户后再向原告履行支付义务。而原告则担心账户解冻后被告会转移财产,导致最终无法实现债权,双方在履行方式上产生分歧使得案件履行陷入僵局。
为此,原告向裕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裕民法庭副庭长马永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 推动矛盾纠纷执前化解的工作指引》的规定,对该案进行了仔细研判,又及时与执行局副局长周状沟通,建议以直接扣划保全财产的方式解决支付问题。审判团队会同执行团队共同梳理判决、扣划等工作全流程,提前研判潜在风险及审执衔接等程序问题,确保保全财产扣划的安全性、顺畅性和可操作性。
随后,马永慧向双方当事人详细释明该案执行程序,明确告知了当事人操作流程,原被告均同意该履行方案,并在马永慧的指导下完善各环节所需要的申请材料。马永慧根据原告的申请及时作出扣划裁定,并交由周状执行团队及时完成了案款扣划,将案款直接支付给了原告,同时解除对被告名下的财产保全措施。至此,该案顺利执结。
采访中,裕华法院工作人员表示,通过审执部门的通力合作,抓前端,治未病,使该案在执前得到实质化解,既高效保障原告债权实现,又避免强制措施给被告带来的不利影响,实现了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双赢、共赢。
此次裕华区法院采用“以保促执”的工作模式,改变了过去即使足额保全债务人银行存款,也需先立执行案件再通过执行程序扣划的传统程序,实现了在不解除保全的情况下使保全款项用于保障生效裁判履行之保全目的,避免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产生执行费用以及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债务人造成的不利影响,最大限度减轻“诉累”“执累”,确保双方当事人均能收获最大效益。裕华法院工作人员表示,该举措是结合工作实际,强化审执协调配合的生动实践,从源头上减少了生效法律文书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数量,让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更有效率。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 推动矛盾纠纷执前化解的工作指引》
第二十二条【款项支付】在裁判文书中载明人民法院的收款账户信息,在自动履行告知书中载明债权人的收款账户信息。
财产保全阶段已经足额控制无需变价的财产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经债权人申请,审判部门可以用原案号作出扣划裁定,并通知执行部门将案款划付给债权人。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务人要求通过人民法院履行该文书确定的义务的,由审理该案的审判部门负责办理。
法律文书生效后债务人自动履行完毕该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务人申请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