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6版:金融界·业态

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 投保后可“补充告知”

2024年12月05日

  □本报记者 刘文静 通讯员 姜海波

  

  案例回顾:王先生于2016年12月投保了一份健康险,保额为10万元,缴费期20年,保障终身,已缴费5年。投保时,王先生隐瞒了病史。缴费期间,他看到一些关于保险的宣传,称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后期理赔会被拒保。于是,王先生在2021年3月向保险公司提出“补充告知”,告诉保险公司他在2016年10月曾确诊小脑梗塞。保险公司经重新核保,做出缴费余年加费780元/年的决定,并除外脑中风、瘫痪有关的保险金赔付责任。王先生认为加费较高且保障变少,不同意该公司的核保决定,最终选择了现价退保。此后,王先生转投其他保险公司,但均因病史被拒保。

  案例解析:投保告知是在投保时,客户基于保险公司对其健康、财务等信息的询问,逐一详实作答的过程。“如实告知”是《保险法》规定的法定义务,也是双方以诚实信用为原则的行为规范。《保险法》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是,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本案例中,王先生合同生效满二年以后办理了“补充告知”,按照《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遂做出了加费并除外的核保决定。但客户可以解除合同,王先生因对重新核保的结果不满意,解除了合同,使他失去了原有的保障,又因病史,无法获得其他公司的保障。

  投保提示:富德生命人寿提醒投保人,若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应及时进行“补充告知”,通常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交补充申请及补充病例资料。核保人员会根据补充告知的信息进行重新核保,风险测评,做出核保结论。核保结论有可能与首次核保结论不一致,通常会有:正常承保、加费承保、除外承保、延期或拒保,甚至是多个核保决定并行。所以,“补充告知”是一种补充措施,保险消费者还是应该从投保开始就“如实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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