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4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精神,严格耕地保护,规范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提高耕地生产能力,稳步拓展农业生产空间,有力维护粮食安全,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层层压实耕地保护责任
(一)严格落实党政同责。省委、省人民政府对全省耕地保护负总责。市县党委、政府要强化责任落实,切实将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作为必须完成的重大政治任务,对辖区耕地保护、利用和监管负责,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将耕地保护作为系统工程,坚持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确保耕地保护红线决不突破。推动乡镇党委、政府履职尽责,完善综合防控机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加强部门共同监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依职责对耕地保护工作强化监督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耕地保护相关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耕地质量管理,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合理调整,确保粮食播种面积。林草部门负责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合理安排绿化任务,科学实施国土绿化。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等部门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在规划编制、项目审批和建设实施过程中严格保护耕地、依法依规用地、节约集约用地。
二、严格耕地用途管制
(三)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约束。落实河北省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逐级分解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落实到地块并上图入库,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结合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开展土壤农业利用适宜性评价;通过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优质耕地恢复补充等措施,统筹耕地和林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保护,推进零星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整合调整,促进集中连片,优化耕地布局。
(四)严格控制新增占用耕地。从严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优化项目选址选线,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避让永久基本农田。严控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和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系统谋划农业结构调整,加强引导监管,确保规范有序。
(五)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实施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持续降低单位GDP地耗。推进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处置和低效用地再开发。统筹开展农村地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有效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研究探索地上地下空间高效利用,提升单位面积投入产出水平。大力推广节地技术和模式,推动存量换增量、地下换地上、资金技术换空间,从源头减少耕地占用。
三、全面提升耕地质量
(六)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力度,合理引导各类经营主体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建立健全农田建设工程质量检验体系,完善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手段,细化制度措施,强化建后管护,确保建一亩成一亩。
(七)抓好盐碱地综合利用。充分挖掘盐碱地开发利用潜力,加强现有盐碱地改造提升,有效遏制耕地盐碱化趋势。统筹考虑盐碱地分布、盐碱程度、水资源情况、产业结构等因素,突出区域特色,分类分级利用盐碱地,坚持“以种适地”同“以地适种”相结合,努力在关键核心技术和重要创新领域取得进展。
(八)探索完善耕地质量建设保护制度。健全耕地质量调查评价制度机制,建立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对耕地质量指标和变化情况开展监测,全面掌握区域现状、变化趋势和承载能力。定期开展耕地质量变更调查评价和综合评价,编制发布耕地地力变化状况报告,强化地力提升保护措施。完善耕地质量保护与建设投入机制,做好资金保障。
(九)强化政策引领和技术创新。加大农业科技研发投入力度,推动现代耕作技术应用,加强耕地灌排保障体系建设,开展退化耕地治理,实施有机质提升行动,推广粮食生产绿色高产高效技术,在适宜区域推行保护性耕作模式,促进用养结合,保持和提升耕地地力。实施适度规模经营,提高生产效率,增加粮食种植比较收益。加强撂荒耕地治理利用,摸清底数,因地制宜分类复耕,尽快恢复生产。积极开发各类非传统耕地资源,加强现代化都市设施农业建设,发展立体化种植,推广无土栽培,推行智能化管理。
四、推进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改革
(十)优化占补平衡管理方式。严格落实国家和有关部委关于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相关政策。将非农建设、造林种树、种果种茶等各类占用耕地行为统一纳入耕地占补平衡管理,落实补充耕地责任;没有条件自行补充的,非农建设要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补充耕地坚持以恢复优质耕地为主、新开垦耕地为辅的原则,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新开垦耕地,严重沙化土地、重点沙源区、沙尘传输通道、25度以上陡坡、河湖管理范围及重点林区、国有林场等区域原则上不作为补充耕地来源。各类实施主体将非耕地垦造、恢复为耕地的,符合规定的可作为补充耕地。坚持“以补定占”,在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前提下,将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量作为下年度非农建设允许占用耕地规模上限,对违法建设相应冻结补充耕地指标。
(十一)健全占补平衡落实机制。加强对耕地占用补充工作的统筹,完善责任落实机制,补足补优耕地。将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统一纳入省级管理平台,从严规范程序,合理确定补偿标准,严控调剂规模,指标调剂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坚决防止和纠正单纯追求补充耕地指标、不顾自然条件强行补充的行为。生态脆弱、承担生态保护重点任务地区的国家重大项目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分类分主体制定耕地开垦费等费用标准并及时调整,统筹安排资金用于耕地保护与质量建设。各地可按规定对未占用耕地但已实施垦造或恢复耕地的主体给予补偿。
(十二)完善补充耕地质量验收机制。认真落实国家和有关部委关于补充耕地质量验收有关规定,强化刚性约束,确保垦造和恢复的耕地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要求;完善补充耕地后续管护、再评价机制,将补充耕地后续培肥管护资金纳入占用耕地成本;补充耕地主体要落实后续培肥管护责任,持续熟化土壤、培肥地力,防止退化撂荒。
五、严格耕地保护执法监督
(十三)严惩违法行为。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各类乱占破坏耕地违法行为,发挥警示作用,形成有力震慑。违法违规问题整改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规律、循序渐进,防止“简单化”、“一刀切”,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十四)密切协调联动。强化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的协作配合,强化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刑事司法工作衔接,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司法建议等作用,依法惩处破坏耕地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强化监督执纪,严肃查处违法占用耕地背后的责任、腐败和作风问题。
坚持把党的领导落实到耕地保护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把耕地保护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有力有效推动各项任务落地落实,原则上不制定配套文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加强协同配合,积极履职尽责,形成工作合力。要落实耕地保护经济奖惩机制,健全粮食生产利益补偿机制和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完善价格、补贴、保险政策。要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做好耕地保护法律政策宣传解读,为调动保护耕地、种粮抓粮积极性、主动性营造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