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赵晓华)河北省医保局办公室日前印发通知,落实好《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的通知》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在保障参保人就医购药的同时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定点医疗机构应优先配备使用医保目录药品,并建立本机构药品配备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联动机制,根据《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调整结果及时对本机构用药目录进行调整和优化。不得以病组和病种费用限额为由,要求患者院外购药或自备药品。
定点医疗机构暂时无法配备但确需使用的药品,应当通过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电子处方中心为参保人提供必要的处方外配服务并加强管理,外配处方不得受定点医疗机构库存药品限制。定点医疗机构要将涉及参保人的所有外配处方(纸质处方复印)留存备查,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调剂外配处方时,应认真检查处方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核准处方用药信息、有效期等以及参保人信息,发现问题的可以拒绝调剂,并及时向当地医保部门反映存疑外配处方线索。参保人使用纸质处方的,定点零售药店核验调剂后规范录入定点业务办理子系统,纸质处方按规定留存,定期提交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检查,纸质处方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定点零售药店应按照医保部门关于药品追溯码有关规定,在使用处方为参保人进行结算时一并上传处方中所有药品的追溯码(对于无追溯码的药品可以不传),对于使用定点业务办理子系统的,要使用电子处方流转——电子处方购药模块为参保人进行处方结算并按照操作提示扫描药品追溯码;对于暂未使用定点业务办理子系统的,使用处方售药时,要切换到定点业务办理子系统操作,确保调剂外配处方药品可追溯。
全省各级医保部门要将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外配处方使用情况纳入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纳入疑点数据信息核查处置行动,纳入本地交叉互查和日常监管工作中,于2024年12月底前,对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病保障、城乡居民门诊“两病”用药机制开方药品,以及其他金额高、费用大、欺诈骗保风险高的开方药品开展专项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