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首席记者 南开宇 通讯员 李忠勇
未成年人之间发生借贷纠纷后,家长该如何处理?近日,井陉县人民法院天长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未成年人之间借款纠纷案件,通过调解员的努力,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法官借此提醒广大市民:未成年人借款属于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在借款数额、理由与其年龄和智力不适应时,只有经过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同意或事后追认,才能发生效力。
6月11日,记者从井陉县人民法院天长法庭获悉,这起案件中,原告晓辉(化名)与被告军平(化名)均是15岁的未成年人。事件发生于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1日期间,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每次借款数额在二、三百元,这些钱都用于吃饭、唱歌等消费,原告通过从家里拿钱,共借给被告8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2023年6月1日偿还。后因被告无力还钱,双方家长协商不成,原告于近日由其父母代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天长法庭接到案件后,调解员梁志明第一时间了解案情,由于原、被告均为未成年人,便联系双方父母开展工作。梁志明首先从法理人情的角度,向被告及其父母释法明理,劝其偿还借款,被告及其父母表示认可借款,同意偿还,但提出:其中有一部分借款用于与原告共同消费。随后,梁志明又与原告及其父母进行沟通,确定原、被告借款后部分款项用于共同消费的事实。在此基础上,经过组织双方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原告自愿放弃部分款项,被告当场偿还了原告借款本金6000元,做到了案结事了。
本案中,由于原被告之间借款数额超出了他们自己的行为能力,作为未成年人监护人的双方家长均有疏于管教责任。为此,调解员对原被告及其家长进行了批评和普法教育,双方当事人认识了错误,并对法院的人性化调解工作表示满意和感谢。
《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井陉县人民法院天长法庭法官助理孙伟鹏表示,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心智发育仍然不够成熟,实施与其年龄和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未成年人借款属于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在借款数额、理由与其年龄和智力不适应时,只有经过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同意或事后追认,才能发生效力。同时,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已经具有一定的辨识能力,法律应当允许其独立实施特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是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接受赠与、奖励、报酬等;二是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8周岁孩童购买学习用品等。
孙伟鹏表示,这起案件中,原被告均为未成年人,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元用于玩乐,不属于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范围。对这种情况,有两种处理方法:一是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对借款追认,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构成有效借款合同,结合案件其他情况,按照民间借贷相应规定予以处理。二是如果被告的代理人对借款不作表示,或拒绝追认,则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因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自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虽然这起未成年人借款纠纷经其代理人追认属于有效合同,并已得以解决,但也意味着未成年人借贷存在巨大风险,应当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一方面是未成年人借款,未经父母或监护人同意,存在是否有效的问题,出借人会面临收不回欠款的现实困境;另一方面是未成年人高额借款超出其年龄与智力相适应范围,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存在严重不良影响。孙伟鹏提醒广大家长:未成年借款,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一定要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