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城事·搜城

专盗地下室 两人分别获刑三年

法官提醒:增强防范意识 妥善保管贵重物品

2024年05月28日

  □本报首席记者 南开宇

  

  手头紧张,两人每到夜深人静时,便偷偷潜入小区地下室“寻宝”,一夜之间,一些市民存放在地下室的财物不翼而飞。端午节临近,裕华区人民法院用这起案例提醒广大市民:贵重物品应妥善保管,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手头紧张,他们地下室“寻宝”

  于某和朋友许某两人关系不错,无所事事又手头紧张的两人便决定组团去小区地下室“寻宝”。其中“有经验”的于某随即选定了石家庄市某小区。2023年8月初至中旬,两人来到该小区,于某负责技术开锁、偷东西,许某负责望风。就这样,两人先后4次对该小区地下室内财物实施盗窃。

  2023年8月11日,当二人再次前往该小区进行盗窃时被当场抓获。现场查获两人盗窃的多种白酒:国窖1573、五粮液、剑南春、贵州习酒等,经鉴定,价值为19200元。之后,相关部门又对两人此前藏匿的白酒进行鉴定,经鉴定价值为71200元。此外,两人此前已将7月底至8月初盗窃的白酒销售他人,获利16800元。其中于某分得13300元,许某分得3500元。案发后,二人赔偿多名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裕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于某、许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某、许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适当,综合考量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分别判处被告人于某、许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违法所得财物予以追缴或退赔

  采访中,裕华法院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明确了“犯罪所得、违禁品、犯罪所用物品的处理”,内容写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不要在地下室存放贵重物品

  裕华法院法官表示,君子爱财当取之有道,不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同时,广大市民也要增强防范意识。法官提醒广大市民,端午节临近,尽量不要在地下室等地存放贵重物品。如存放贵重物品,地下室的小窗要进行遮蔽,防止窃贼窥视,地下室的门锁最好用防盗锁,有条件的话可以安装监控或报警装置;同时贵重物品应妥善保管,定期清点,不让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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