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首席记者 南开宇
进入春天,又进入了装修旺季。记者从石市裕华区人民法院获悉,3月29日,该院成功调解一起因房屋装修引起的承揽合同纠纷,通过“法官+调解员”联动模式,在最短时间、用最小成本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实现了以和为贵、案结事了,避免“小问题”成为“大诉讼”。
【案件详情】
“多亏了法院诉前调解,这么快就把我们的纠纷解决了!”“法院的工作效率真高!”……
这一幕发生在裕华区法院第一审判庭。3月29日,郭爱民法官与董立香调解员组织案件当事人签署了调解协议。
这是一起因房屋装修引起的承揽合同纠纷。2023年2月19日,李某与某建筑装饰公司签订《房屋装修合同》,约定某建筑装饰公司为李某装修房屋,工程造价为60000元,工期为60天,同时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工程款的给付、违约责任等。后双方协商一致增加了3400元增项工程。合同签订后,李某向某建筑装饰公司支付了部分款项。某建筑装饰公司为李某进行了大部分房屋装修,其中增项工程已完工。李某称,因某建筑装饰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房屋装修工程,且已完成的装修存在多处质量问题,与合同约定不符,但某建筑装饰公司拒不修缮,故李某拒绝支付尾款及增项费用。某建筑装饰公司称,李某将尾款及增项费用支付我方后,才能进行下一步的修缮及未完成工程。双方僵持不下,故李某将某建筑装饰公司起诉至裕华区法院,要求建筑装饰公司继续履行《房屋装修合同》并限期交付工程;某建筑装饰公司为李某更换与约定不符的装修建材;某建筑装饰公司赔付因逾期交付造成的经济损失15000元。
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董立香调解员第一时间与原告、被告取得联系,开展诉前调解工作。经过多次沟通,双方仍然僵持不下。董立香及时对接郭爱民法官,共同协商,希望以诉前调解方式化解此案。郭爱民查阅案涉资料、了解前期调解情况后,认为双方虽争议较大,但双方均倾向于继续履行合同,且李某一方愿意支付装修款。建筑装饰公司这边也愿意继续完成装修,只是双方对于支付装修款与继续进行装修工程的先后顺序问题,以及已完成装修部分存在质量问题的项目存有争议,故该案存在调解的基础和可能。郭爱民与董立香协商,对该案再次组织集中调解。
再次调解时,经过长达80分钟的沟通后,双方当事人情绪缓解,愿意作出让步。郭爱民及时提出调解方案,最终双方一致认同,李某先支付工程尾款及增项款4800元,建筑装饰公司于收到工程款一周内完成剩余装修工程以及修缮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装修项目,如建筑装饰公司未完成上述工程,则退还李某支付的工程尾款及增项款。
针对装修部分存在质量问题一事,为彻底解决双方纠纷,法官和调解员与当事人当即约定下午一同前往现场查看,针对双方存在争议的装修项目逐一解决。在现场,法官查看了争议项目,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劝导。在法官与调解员的见证下,双方当事人签署了调解协议。该案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采访中,法官表示,案件虽小,花费的精力却不少,通过法官提前介入,助力调解员形成化解合力,在该案的调解过程中深挖根源,有效疏导当事人情绪,在明晰责任、充分尊重事实与法律的基础上平衡了双方的诉求,真正实现了矛盾纠纷在源头化解的效果。
郭爱民法官表示,进入装修季,因房屋装修而引发的承揽合同纠纷是常见的合同纠纷类型之一。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家庭装饰装修专业性也越来越强。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对于有装修需求的人来说,在签订装修合同时,首先,要审慎选择装修公司或个人;其次,要认真审核双方签订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范围、工期、材料的品牌及价位、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再次,在装修过程中也要履行好监督的责任,实时跟进施工进度,对于不符合约定的施工内容及时沟通,避免损失扩大;最后,要保留好相关付款、沟通等装修过程中的证据,以便产生纠纷时能够及时维权举证。对于装修公司来说,不仅要认真审核双方签订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而且要按照诚信原则积极履行合同义务,维护自身的良好商业信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