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0版:看天下·热评

“犬只惊吓到人犬主负责”应成社会共识

2024年04月02日

  □史洪举

  

  犬只没有接触他人身体,但他人因其吠叫受到惊吓,要不要赔?近日,最高法院发布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其中提到,犬只靠近他人吠叫、闻嗅或者追逐他人等行为,引起他人恐慌进而产生身体损害的,犬只饲养人、管理人亦要承担赔偿责任。(3月31日 央视)

  近年来,养犬人士逐渐增多,与之相对的并非人们文明养犬意识的提升,遛狗不拴绳、散养犬只现象依然突出。这必然带来很多安全隐患,甚至危及公共安全和他人的生命健康。最高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再次重申了一个道理,哪怕犬只没有接触到被害人,但犬只惊吓到他人并致他人受伤的,犬主人依然应承担赔偿责任。这倒逼所有养犬人士必须尽到高度的管理约束义务,而非任由犬只随意乱窜、吠叫,殃及无辜。

  梳理一些媒体报道或者网络曝光的事件可知,一些犬主人根本未对犬只采取任何管束措施,导致犬只在小区、道路上随意游荡,惊吓、伤及他人。如湖南,四川等地均发生过烈性犬撕咬儿童现象,曝光的视频显示,这些儿童根本未招惹、刺激、挑逗犬只,只是在小区正常行走或者玩耍,便惨遭烈性犬的无差别攻击撕咬。被撕咬儿童的哭声和伤口让人触目惊心,同时也激起了公众对犬只主人的不满和愤怒。

  此外,即便一些犬只未撕咬他人,但由于其体型庞大,面相凶狠,本身就足以给他人带来极大的心理恐惧与惊吓。加之没有拴绳的话,该犬只行走在公共场所,靠近他人吠叫、闻嗅或者追逐他人,极易导致他人受到惊吓而摔倒。在这种情况下,虽然犬只未撕咬他人,甚至未接触到他人,但这不代表犬主人没有过错。无论是现实生活或司法实践中,损害后果并非必须以肢体接触为前提条件。譬如,辱骂他人,制造噪音的,也会给他人带来损害。

  犬只的吠叫、追逐,导致他人摔倒受伤的,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犬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此,民法典明确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由此可见,如果是普通动物,在他人未挑逗、刺激的情况下,该动物追逐他人,足以说明管理人未尽到管束责任,如果是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则饲养烈性犬本身就说明饲养人具有过错。即无论在何种情况下,犬只主人都应为犬只的惊吓行为买单。尤其是,这种惊吓极有可能让被害人遭遇严重的心理创伤和精神刺激,甚至留下终生阴影。

  故非常有必要对犬只主人克以严格的管理约束责任。这既符合人之常情,契合公平正义理念,也合理分配了犬只主人和被害人之间的责任。要知道,被害人往往对损害后果并无过错,而犬只主人显然有着更高的文明养犬、约束犬只、不给社会带来危害的义务,否则就应承担责任。众所周知,司法裁判有定分止争和指引社会行为的作用。犬只惊吓他人也担责的裁判规则,必然会让更多人认识到“狗不管,人之过”这一常识。进而在饲养犬只,遛狗时注重文明和规则,不随意碰触底线,让无辜者不遭遇“飞来犬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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