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赵晓华)日前,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发布了关于扩大石家庄市职工门诊慢性病病种的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已开始实施。
未享受公务员补助职工
(一)在原31种门诊慢性病基础上增加26种,具体病种及年度支付限额为:1.短肠综合征2000元;2.银屑病2000元;3.多发性硬化2000元;4.干燥综合征1500元;5.强直性脊柱炎1500元;6.皮肌炎1500元;7.溃疡性结肠炎1300元;8.支气管哮喘1000元;9.骨质疏松症900元;10.甲亢性心脏病 800元;11.慢性胰腺炎800元;12.阿尔茨海默病800元;13.血管性痴呆800元;14.心肌病(原发性)800元;15.慢性萎缩性胃炎600元;16.慢性周围血管病600元;17.椎管狭窄症600元;18.腰椎间盘突出600元;19.皮质醇增多症500元;20.支气管扩张症500元;21.痛风500元;22.青光眼500元;23.原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500元;24.消化性溃疡500元;25.甲状腺功能减退症500元;26.甲状腺功能亢进症500元。
患有两种及以上慢性病的,起付线不累加,年度支付限额累加,最高年度支付限额5000元。
(二)将原31种门诊慢性病中“活动性肺结核”修改为“结核病”,执行原“活动性肺结核”年度限额。
新增门诊慢性病病种的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仍按《石家庄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病种认定及门诊就医管理办法》(石医保字〔2020〕69号)执行。
享受公务员补助人员
在职公务员门诊慢性病病种在原38种的基础上增加19种:1.支气管哮喘;2.甲亢性心脏病;3.慢性萎缩性胃炎;4.溃疡性结肠炎;5.慢性胰腺炎;6.支气管扩张症;7.痛风;8.骨质疏松症;9.阿尔茨海默病;10.血管性痴呆;11.慢性周围血管病;12.干燥综合征;13.强直性脊柱炎;14.皮肌炎;15.椎管狭窄症;16.青光眼;17.腰椎间盘突出;18.短肠综合征;19.银屑病。
新增门诊慢性病病种的起付线和报销比例等均按照《石家庄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