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6版:创富·财智

交了“投保定金” 发现是个陷阱

2024年01月04日

  案件回顾:2023年10月,车主李先生接到自称某保险公司业务员的周某的电话,周某向他介绍公司双十一车险优惠活动,并告诉李先生虽然其车辆保险还有一段时间才到期,暂不满足提前续保的条件,但是可以预付“定金”保留优惠名额。因为周某介绍的优惠很诱人,李先生就加了周某微信,向周某支付了500元“投保定金”。过了一个月,李先生联系周某询问车辆续保事宜,却发现对方已将自己微信拉黑,他拨打了周某所说的保险公司的客服电话,经客服查询,周某并非该保险公司员工,而且该保险公司也从未有过支付“投保定金”的情况,客服人员建议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例分析:《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中规定,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金融机构应当审慎经营,采取严格的内控措施和科学的技术监控手段,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客户资产,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在本案例中,因李先生不了解相关规定以及保险合同成立的流程,向周某私人支付了所谓的“投保定金”,造成自身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接到李先生反映的问题后,及时协助其进行销售人员身份核查,并引导他联系公安机关寻求帮助,以尽可能为其挽回经济损失。

  消费提示:太平洋产险河北分公司的专业人士提醒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应选择正规投保渠道,可以借助保险公司官方渠道查验销售人员身份,投保后及时通过官方渠道查询保单信息。保险公司不存在提前支付“投保定金”的情况,请警惕“投保定金”陷阱,提高财产安全保护意识。

  本报记者 刘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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