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做外贸生意的谢先生于2017年投保了一组保险,包括寿险、重疾险、长期意外险、意外医疗险、住院医疗险等险种,一年需缴保费6000多元。保单生效5年后,谢先生的外贸生意遇到困难,经济来源大幅减少,无法继续缴费,就去保险公司办理退保。保险公司告知其只能退给保单的“现金价值”,而“现金价值”还不到所缴保费的一半。谢先生对此很不满,认为5年内未找保险公司办过任何理赔,现在退保损失这么大,要求保险公司解释何为“现金价值”。工作人员耐心地给谢先生讲解了保单“现金价值”及其功能。在经过充分认识后,谢先生决定不退保,而是暂时用保单的“现金价值”垫缴保费,还可以继续拥有保险保障。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通俗来说,“现金价值”是在退保时,保险公司退还投保人的那部分金额,即投保人所缴的保险费在扣除保险公司各种经营费用后所剩余额,按照预定的利率计算出的现值。“现金价值”通常都不等于已经缴纳的保费金额,特别是在长期寿险合同的前期,“现金价值”远远低于投保人所缴纳的保费金额,而且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内也会附有“现金价值”表,一般显示为保单年度末最后一天的价值。
风险提示:购买保险后请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一旦犹豫期过后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只能退回“现金价值”,可能会受到一定损失。而且,退保后意味着丧失了相关保险保障,保险公司将不再承担相应保险责任。如客户再次投保,会由于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的变化,面临重新计算等待期,或保费上涨,甚至被拒保等风险。
假设遭遇突发经济困难等情况,投保人应当慎重考虑所投保的长期险是否可通过保险单“现金价值”垫缴(如保单有此功能)、保单“现金价值”贷款等方式来缓解燃眉之急。待经济状况缓解后再申请保单复效、重拾保障。选择退保,往往损失较大。
(平安人寿河北分公司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