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3月28日
第A09版:城事·巷报

义务帮工受伤 谁来承担责任

2023年03月28日

  □本报记者 方小北

  

  刘某咨询:2019年4月,我受雇于某建筑公司,在工地从事生活区域门卫及卫生清洁工作,利用中午休息时间到老乡张某承包的食堂从事打扫卫生、洗碗、抹桌子等劳务,张某每月支付一定的劳动报酬,2019年9月至2020年8月没再去食堂务工。2020年9月,我因为没那么多活儿,想着午休时间到张某承包的食堂帮忙,张某因缺少人手未予拒绝,同意我免费在食堂用餐,但不支付报酬。2021年8月30日上午11时许,我在食堂帮工时不慎摔倒受伤,经诊断为骨折。经司法鉴定,我因骨折致左髋关节活动受限,构成十级伤残。对于我摔伤造成的11万余元损失,目前没有人出面进行赔偿,请问我应当起诉谁?

  法律帮办孙莉律师认为:起诉张某。刘某在建筑工地从事生活区域门卫及卫生清洁工作,建筑公司给其发放工资,双方形成劳务关系。但本案中,刘某的摔伤并非在为建筑公司提供劳务活动中造成,而是刘某利用中午休息时间自愿至张某承包的食堂帮忙,不慎摔倒受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刘某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被帮工人张某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法律同时也规定,帮工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义务帮工时也应负有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刘某之前在张某的承包食堂务工,对工作流程、工作环境、工作要求等应已非常熟悉,其在帮工过程中摔倒受伤,自身也存在过错。因此,可以减轻张某的赔偿责任。

  法律帮办孙莉律师提醒:义务帮工是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相互帮助、相互关心的一种道德风尚,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应予提倡和鼓励。被帮工人应为帮工人提供安全的帮工环境和防护措施。法律保护善人善举,有利于消除社会公众助人为乐的担心和顾虑。

  法律帮办孙莉律师咨询电话:13582333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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