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2019年10月,王先生为其子小王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含身故责任),投保人为王先生,被保人为小王,保额15万元,投保时未指定受益人。2020年小王与李女士结婚,两人婚后育有一子。2022年底,小王因意外死亡,投保人王先生到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按照条款约定应赔付受益人15万元身故保险金,但在赔付的时候,王先生和李女士出现了纠纷。李女士认为配偶是法定继承人之一,保险金应该有她一份。王先生则认为自己是投保人,保费是自己交的,投保时其子小王还未婚,因而保险金应全部交给父母。最后,因投保人未指定受益人,按照《民法典》和《保险法》相关规定,该笔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小王的遗产,由其妻子、儿子、父母共同继承。
案例分析:《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本案中王先生在投保时并没有指定受益人,属于上述第一种情况,因此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风险提示:投保时要明确保险受益人。对于保险受益人的分类,《保险法》未明示,依据不同的标准,对受益人可作多种分类。我们通常所说的法定受益人和指定受益人,是以保险合同中是否明确指定了受益人来区分的。一般来讲,建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按法律要求指定受益人,这样在保险理赔时,能够给到确定的人,使理赔简单、快捷。此外,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受益人可以指定一人,也可以指定多人,同时也可以约定受益顺序和份额,以减少赔付纠纷的产生。
(阳光人寿河北分公司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