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洪举
2022年1月,湖北武汉的杨女士像往常一样组织大家练习跳舞表演时,团队成员张先生突发意外,最终因为心源性猝死不治身亡。后家属将“广场舞”组织者杨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其他相关费用60万元左右。硚口区法院认为事情发生后,杨女士完成了她认知范围内的一些救治措施,且杨女士组织广场舞主观上没过错。张先生死因为心源性猝死,属于自身机能变化的结果,故驳回张先生亲属的诉讼请求。(2月16日九派新闻)
根据《民法典》,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经营场所、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其因过错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广场舞活动的组织者也算得上群体性活动的组织者,但现实中,广场舞活动的组织往往是免费自愿提供的服务,即其不以营利为目的,更像是“热心大妈”为广场舞爱好者、参与者提供一个娱乐平台,故显然不能严格按照宾馆、商场、银行等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标准来要,否则有失公平正义。且该活动组织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而杨女士并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
“跳广场舞老人”猝死主要原因是自身疾病所引起,并不是在跳广场舞过程中遭遇侵害。且广场舞活动组织者也尽到了必要的救治措施,故即便发生了死亡事件,也不能由此认为他人存在过错,并承担责任。
可见,“跳广场舞猝死”者家属要求组织者赔偿损失是站不住脚的,于情于理于法都不应得到支持。法院的判决既生动地诠释了公平正义的理念,维护了无过错方的正当权益,又彰显了这样一个常识,即人民法院一方面维护有理者的正当诉求,另一方面保护无辜者不被他人通过诉讼方式随意“讹诈”。更向社会释放出这样一个信号,即“谁弱谁有理”已经行不通,在社会活动和经济活动中,无过错者不必再担心遭遇“讹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