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张某驾驶中型货车沿312国道由东向西行驶,与横过道路的陈某所骑的三轮车发生碰撞,致三轮车上人员胡某受伤、车辆受损。事发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胡某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张某认为,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相应责任,由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依据“第三者责任安全统筹”对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外的部分损失承担责任。
经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胡某,交强险之外的责任限额“第三者责任安全统筹”非商业保险,不适用于保险法,也不应该与本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并处理。最终法院判决,由张某按照6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界人士提示消费者:
1.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业务并非保险业务,经营此类业务的机构未依法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许可,不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不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对象。
2.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业务经营者以“XX统筹”“XX互助”“XX联盟”为名与广大车主所签订的安全统筹业务合同不是保险合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为了确保您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请广大车主朋友全面客观认识购买机动车辆安全统筹的风险。
如有保险需求,请向具有合法经营车险业务资格的保险机构投保机动车辆交强险及商业保险。 (河北省保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