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方小北
崔某咨询:2020年5月,某村委会向我借款6万元,并出具了盖有村委会公章的借条,村委会主任杨某、村委会成员向某在借条上签了字。借条记载,如村委会失约,由签字当事人负责还款。2021年5月借款到期后,我多次找杨某、向某催要未果。请问,我可以起诉二人吗?
法律帮办孙莉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时即承担保证责任、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不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本借条中约定“村委会失约,由签字当事人负担还款”,应理解为村委会未按约定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即应承担保证责任。该约定不具有村委会先承担还款责任,在村委会无力履行时,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因此,应认定杨某、向某为连带责任保证人。连带责任保证的主债务到期后,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据此,崔某可以起诉二名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
法律帮办孙莉律师提醒:一般保证强调债务人“不能还款”时,即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时,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中,只要债务到期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债权人就可以选择债务人或保证人中任何一方主张还款,也可以同时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主张还款。因此,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还款”还是“不能还款”时承担保证责任,关系到是否应由债务人先履行债务,一字之差,法律后果大不相同,债权人一定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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