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方小北
宋某咨询:2019年11月,同村村民王某因丈夫生病住院急需治疗费,向我借款1万元,并当场出具了一份借条。借条载明借款人为“王某力”。因我与王某系同村村民,日常生活中村里人都称呼王某为“王某力”,我就放心地收下了借条。2020年12月,我要求王某归还借款时,王某却否认借款事实,并拿出自己的身份证,声称自己的姓名是王某,不是“王某力”。经村委会多次调解无果,我于2021年5月将王某起诉至法院。案件庭审中,我向法庭提交了借条和村委会调解期间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证人证言,王某对借款1万元的事实以及村委会出具的王某与借条上“王某力”系同一人的说明均不予认可,拒绝就借条上的字迹进行笔迹鉴定。目前庭审已结束,法院未作出判决。请问,这种情况法院会支持我的诉求吗?
法律帮办孙莉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本案中,王某否认其曾用名为“王某力”,也否认借条是其书写,但村民委员会情况说明及出庭证人证言均能够证明王某曾用名为“王某力”,基本能达到确信双方存在1万元借贷关系具有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法院一般会对该事实予以确认。
法律帮办孙莉律师提醒:日常生活交往中,民事主体之间因买卖、借贷等需要,往往会签订合同、书写借条,在书写借条、签订合同、协议等重要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材料时,切记看清签名是否与身份证名字一致,身份证号码有没有写错,金额、时间等重要内容都要书写正确,以免造成争议或不必要的麻烦。
法律帮办律师孙莉咨询电话:13582333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