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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鲁兴东、李新江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石劳人裁字(2022)第1502、1503号),由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现本委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出庭通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及证据材料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本委定于2022年10月27日下午1时30分在石家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石家庄市裕华区体育南大街167号三楼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出庭,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特此公告。
石家庄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