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8月27日
第A05版:今日动向

25种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可免罚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有关免罚办法并施行

2022年08月27日

  本报讯(记者 马冬)建设项目应当备案未备案的、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未填报的、未及时提交排污许可执行报告的……今后,包含这些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在内的25种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可依规免罚。近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免罚办法》)并正式施行,把免罚情形由原来的12种增加到25种,将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领域免予处罚的情形、程序,给予企业适度的容错改正空间,助力全省经济平稳运行、健康发展。

  在《免罚办法》中,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16种免罚情形进行了明确,主要包括: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在检查之日起5日内完成备案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未按时编制,但处于建设阶段,无污染物产生,企业主动停止建设或者恢复原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审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措施)已按环评要求建设完成并正常运行,已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污染物达标排放,未经验收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在调试运行12个月内仍未验收,经责令改正后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验收的;建设项目投产时未经验收,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已按照环评建设完成并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被检查发现后主动停止生产,积极推进整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免予处罚。

  《免罚办法》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9种免罚情形进行了细化规范,其中包括:3个月内首次出现,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按规定采取抑尘措施,及时完成整改的;超标排放小于等于0.1倍且24小时内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密闭而未密闭,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自动监测设备故障超6个小时,按规定正常运营维护但未采取手工监测,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且污染物达标排放的;6个月内首次出现,常规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小于等于0.2倍,或者噪声超标在5分贝以内,24小时内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一年内首次出现,常规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小于等于0.3倍,24小时内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

  “免罚清单”并不是“免责清单”。《免罚办法》严格界定了“罚”与“不罚”的标准,提出要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以及法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防止畸轻畸重。同时明确,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公正调查取证。“免罚不免责”,对于当场能够及时改正的免予处罚问题,要留存影像资料,记录整改过程,当事人现场签署《承诺书》,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出现;对于需要一定时限整改的问题,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督促当事人现场签署《承诺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对于需要一定整改期限的免予处罚问题,严格履行立案调查程序,经集体研究讨论后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对符合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督促指导,确保环境违法行为整改到位。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再次出现同类型违法行为,按照自由裁量规定从重处罚。生态环境部门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将按照行政执法公示的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免罚办法》落地见效,以实际成效推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2-08-27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有关免罚办法并施行 2 2 燕赵晚报 content_97297.html 1 25种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可免罚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