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方小北
段先生咨询:我于2020年4月给养的宠物犬(拉布拉多犬)办理了养犬登记证,同年12月,在居住的小区遛狗时,遇到田某也在遛狗,他的宠物狗是德国牧羊犬,未系安全绳,当两只狗刚刚走近,田某的德国牧羊犬就发狂似的将我的肩膀、双侧上肢等多处咬伤,同时将我的拉布拉多犬咬伤致死。我先后到多家医院进行治疗,为此支付了医疗费、死亡犬只医疗及服务费等费用。事发后,公安机关依据《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对田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其饲养的犬只予以没收并罚款500元。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田某认可咬人的德国牧羊犬是其饲养的,用来看家护院,平常不拴犬绳。请问,我可以以被犬只咬伤及饲养的宠物狗被咬死导致遭受严重精神损害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吗?
法律帮办律师孙莉认为:《动物防疫法》第30条明确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第29条第二款也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携犬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犬只佩戴犬牌、嘴罩(套),用束犬绳(链)牵领犬只,束犬绳(链)长度不得超过1.5米。据此,违反管理规定未履行对饲养的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民法典》第1247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田某饲养的是具有攻击性的德国牧羊犬。根据石家庄市养犬相关管理规定,此犬属于在重点管理区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田某违反养犬管理规定,未对饲养的烈性犬只采取拴养或者圈养等安全管理措施,导致其饲养的犬只将段先生咬伤并致其饲养的宠物犬死亡,与段先生因此受伤以及遭受的合理财产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此,段先生请求田某赔偿因被犬只咬伤以及饲养的宠物犬死亡而产生合理损失的主张,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法律帮办律师孙莉提醒,新修订的《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已正式实施,望养犬、爱犬之人,在日常饲养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采取合法方式妥善饲养和管理好自己的爱犬,做好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避免伤人事件的发生。
法律帮办律师孙莉咨询电话:135823330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