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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李文忠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石劳人裁字(2022)434号)已审结,由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现本委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裁决内容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8日解除劳动合同;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2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3310元、护理费6664元、2021年4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2万元;三、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及交通费的申领手续;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如不服上述裁决内容,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石家庄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