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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刘玉斌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石劳人裁字(2022)572号)已审结。由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裁决书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293.34元。二、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申领手续,申请人应予配合。如因被申请人原因导致无法申领,则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526.69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0516元。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