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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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王静璐等十人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石劳人裁字(2022)156-10号)已审结,由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现本委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裁决内容如下:被申请人补发申请人姚义然、李艳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数额分别是15308元、19558元;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姚义然支付2019年4月至2020年2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6200元;驳回申请人姚义然、李艳尧的其他仲裁请求;驳回其他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如不服上述裁决内容,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