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先生咨询:我与朱某自2021年1月确立恋爱关系,于2021年10月30日因琐事分手。交往期间,我通过某直播平台给朱某打赏了33849元,并通过支付宝、微信向朱某支付89878元,在淘宝、美团等网站为朱某购买物品价值24798元。同时,朱某除向我日常小额转款外,大额回赠共47899元。我现在想咨询,以上这些钱哪些可以要回来?
法律帮办孙莉律师认为: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本案中,对于孙先生向直播平台充值打赏的款项,应视为朱某通过自己劳动获得的应得利益。对于孙先生向朱某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转款或购物、订购外卖等大量小金额款项,其中若存在金额为“52”“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款项,应视为双方表达爱意的赠与,为一般赠与;对于孙先生向朱某大额转款或购物,对于已经超出了男女日常交往时礼尚往来的范围的,应属于大额赠与,结合生活常理及婚俗习惯,应视为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即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一旦赠与合同生效条件未成就,受赠人应予以返还。
法律帮办孙莉律师提醒:恋爱期间或婚约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互赠未超过合理范围的财物应认定为一般赠与,该部分赠与一旦将财物交付,赠与合同即成立并生效,非因法定情形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而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对于金额较大,明显超过双方交往期间正常开支范畴的部分馈赠,不同于一般的财物赠与,双方虽在成立赠与合同当时没有明示,但双方都明白大额度财物的馈赠行为暗含了双方将来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这一愿望是双方当事人成立该赠与法律关系的目的,双方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是一种将来可能发生的不确定的事实,即双方的赠与合同实际上附了解除条件,自条件成就(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时赠与合同失效,受赠人应向赠与人返还赠与的财产。
法律帮办孙莉律师咨询电话:13582333055。
本报记者 孙会芳 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