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5月05日
第A08版:城事·巷报

订婚后男方悔婚 还能要回彩礼吗

律师:给付的彩礼应予以返还

2022年05月05日

  谢先生咨询:2021年8月,我与王某经他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双方按习俗“看门户”时,我家给了王某“订婚彩礼”8万元,并给王某买了一条项链和一个挂坠。2021年12月,我俩因琐事发生矛盾,未办理结婚登记,我先提出分手,并要求王某返还彩礼,王某父母则以女方无过错为由拒绝返还。我想咨询,订婚后又悔婚的,还能要回彩礼吗?

  法律帮办孙莉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彩礼是订立婚约的男女按照民间婚俗,由一方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财物,其目的是为了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则男方给予女方的彩礼,女方应予以返还,与谁主动提出分手无关。

  本案中,谢先生与王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共同生活,谢先生给付的彩礼,王某应予以返还。双方可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谢先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帮办孙莉律师提醒:一般判断财物的交付行为是否属于彩礼,需要从两方面考量:1.当地是否有给付彩礼的习俗,有给付彩礼习俗的,是认定彩礼的基本前提;2.彩礼所涉给付财物的价值考量。彩礼一般为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价值较高的财物。在司法实践中,男女恋爱期间为增进感情而互赠财物的行为属于一般的赠与行为,不具有缔结婚约的意思表示,原则上不认定为彩礼。

  

  法律帮办孙莉律师咨询电话:13582333055。

  本报记者 孙会芳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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