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宝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石家庄宝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宁赋昱、许亚涛、潘亚伟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石劳人裁字[2021]1090、1091、1093号)已审结,由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裁决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无故拖欠的工资,其中宁赋昱共计9800元、许亚涛共计2800元、潘亚伟共计9800元。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中宁赋昱为3500元、许亚涛为3500元、潘亚伟为3500元。三、第三人石家庄宝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和宝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裁决事项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上述裁决内容,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石家庄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公告







